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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7年6月3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0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20日被逮捕,2007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7)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不服,以“其并未隐藏财产,不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曾被撤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7)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九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张恒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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