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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初字第23 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郭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璩某,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张三,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郑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6日以豫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父亲刘××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3月27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又以豫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向本院补充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喜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某,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璩某,张某丙及其辩护人刘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2009年6月12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在开封市X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西侧北大门二楼工地上,牛某某、张某甲、牛×因施工工具使用问题与同在商贸城施工的江西方工人刘××、孙×等人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厮打中牛某某、牛×二人受伤,张某甲即招呼手下工人帮忙打架被工地其他人员劝开。张某乙到场后看到自己的工人被打,不顾他人劝解即指使手下工人对江西方工人殴打,牛某某、张某丙、张某甲等人遂对江西方工人刘××拳打脚踢,致刘××从二楼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3日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四被告人供述,阙××、孙×、陈××、陈××、赵××、陈××等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

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辩护人提出: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手伤害了牛某某等人。牛某某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对牛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辩护人提出:张某甲无犯罪前科,对案件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并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对张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认罪。辩护人提出:张某乙平日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对张某乙减轻处罚。提供张某乙举报刘××、翟××等人盗窃犯罪材料一份,公安机关受理举报侦查破案证明一份,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及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被告人张某丙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张某丙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是从犯,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对张某丙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和被害人刘××等人是同在开封市X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工。张某甲、张某乙是承包粉刷工程工头,牛某某、张某丙是粉刷工。2008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张某甲、牛某某和粉刷工牛×在商贸城西侧北大门二楼施工时因架子不够用,张某甲将承包商贸城墙幕安装工程的江西施工队的工作架搬来使用,与墙幕安装工刘××、孙×等人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张某甲见牛×受伤流血便高喊“打架了!打架了!”招呼手下工人打架。张某乙、张某丙等十多名开封籍工人闻讯到场,张某乙见己方人员受伤便不顾他人劝解高喊“打!”开封籍工人便将尚未离去的刘××、孙×围了起来。张某甲、张某乙参与其中围打对方。张某丙持械积极参与围打对方。牛某某积极参与其中伙同他人向刘××拳打脚踢致刘××从安全护栏空隙中坠落摔伤。刘××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3日死亡。

公安机关于案发次日分别将张某甲、张某乙抓获。牛某某于7月25日向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菜市派出所自首。张某丙于2009年2月28日在1488次列车上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开封市X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西侧北大门内二楼装修工地。一楼地面有血泊一处。

2、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刘××左颞部、头枕部、下颌部、右肘部、右手腕、右手掌、右膝部等处皮肤擦伤。解剖见右顶部颅骨塌陷骨折,左颞部颅骨及硬脑膜缺损,顶枕部人字缝开裂。大脑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挫伤,另有二处脑挫伤。颈项肌肉出血,第3、4、5颈椎椎板及棘突粉碎性骨折。胸骨肋间多处肌肉出血。刘××系因头颈部受较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阙××证言:2008年7月23日下午3点多,我方墙幕安装工刘××和陈××到二楼向粉刷工开封人要我们的门字架和粉刷工工头张某甲和一个穿红衣服(牛×)一个穿绿衣服(牛某某)的人争吵。我上楼后张某甲又把南二楼上十几个人喊来打架,同时我方工人孙×也来了,双方被工地领导劝开。张某乙带人过来把刘××、陈××、孙×围起来拳打脚踢,张某乙喊“往死里打!”刘××被打的蹲在栏杆跟,是穿绿衣服的人把刘××从栏杆缝隙中推下去的。打架时张某甲手掂空心砖一直叫骂。

4、陈××证言:我和刘××到二楼向开封工人张某甲和一个穿红衣服一个穿绿衣服的人要我们的门字架发生争吵,张某甲喊来十几个开封人把我和刘××、孙×围起来,张某甲手拿空心砖在一旁喊“打死他们!”。阙××、赵××、陈××几个工地领导把双方劝开。张某乙不听劝把我从人群中拉出来喊“打死他们!”又把俺三个围起来拳打脚踢。听阙××喊“人掉下去了!”就不打了。

5、孙×证言:到场看到对方一人(牛×)鼻子流血了,有八九个人打刘××和刘××、陈××。一个姓张的工头踹刘××一脚。我被人用石条打昏了。

6、刘××证言:听到我的工人陈××等人喊着“门字架丢了”跑向二楼。我到二楼看到陈××、刘××、孙×和四五个人打架,对方一人(牛×)鼻子流血了。对方归还了门字架就不打了。领导到场劝解时又冲过来十几个人,一部分去追我方已走的人,另五六人把刘××、孙×挤到护栏边打,刘××从二楼掉下去了。

7、叶××证言:在一楼看到粉刷工工头张某甲在二楼喊“上,打他们!”他身边一名粉刷工(牛×)鼻子流着血。上楼看到张某甲和张某乙领十几个开封工人要和江西的三四个工人打架,商贸城陈经理劝双方,双方要散开时张某甲、张某乙仍不罢休,张某乙向后来摔下楼的人踹一脚,张某甲动手打另一高个子(孙×),他们的手下就围着这高个和低个打,低个子就从栏杆缝隙中掉下去了。

8、陈××证言:二楼有五六个开封工人围着二个江西工人打,我劝解时见开封方一人(牛×)鼻子流血了,又过来二三个开封工人,有人喊“打,给我打!”又围着这一高(孙×)一低(刘××)二个人打。高个子被几个人拿石膏板和大理石条打,一个穿白上衣的人拿大理石条照高个子头上砸一下。低个子是被几个人拳打脚踢从护栏缝隙中掉下去了。

9、陈××证言:听张某甲在二楼喊“打架了!”上楼看到张某甲领一伙开封工人和一伙江西工人吵架,张某甲手下一个工人(牛×)鼻子流血了,另一名穿绿色衣服(牛某某)的工人衣服被扯烂。陈经理劝张某甲说:你的人受伤了,赶快去看病,不要再打了。刘××操江西话说:好的!好的!张某甲他们以为刘××骂他们,就有人喊“打!”张某甲就领着手下打刘××和孙×,张某甲还隔着我用脚踢对方。后来刘××从二楼掉下去了。

10、牛×证言:在二楼干活时因架子不够用,张某甲去把人家的架子搬来用,有五六个人来要,我和牛某某、张某甲跟他们吵时对方的高个子(孙×)动手打了牛某某,双方打了起来,我的鼻子被打出了血。我方又上来十几个人把对方围了起来,有人喊“人掉下去了!”就不打了。

11、2008年7月25日经刘××、陈××、阙××分别对十人的照片作交叉辨认,均指认牛某某参与了打架。

12、2008年7月25日经孙×、刘××分别对十人的照片作交叉辨认,均指认张某甲参与了打架。

13、牛某某供述:因干活没有架子,张某甲把外地玻璃安装工的架子搬来用,和张某甲、牛×把架子支上后过来五六个外地工人要,我们不给,对方的高个子(孙×)就拐住我的脖子打,我牙被打掉。牛×的鼻子也被打出了血。张某甲喊人,张某乙带十几个人过来,对方只剩下高个和低个没走,俺就把这二个人围在栏杆跟打,我打的是低个,别人也打这低个,低个子被打的抱头蹲在栏杆跟,我向他背上打一拳,他就从栏杆空隙中摔下去了。我穿绿色衣服。

14、张某甲供述:我和张某乙是承包工头。因俺的架子不够用,我把江西人的架子搬来用,四五个江西工人过来要架子并动手打了牛某某和牛×,牛×满脸是血。我就喊“打架了!打架了!”我的工人王××、张某丙、王××过来了,工地的领导也来劝,对方人开始走了,张某乙喊一声“打!”又打了起来。王××拿大理石条打对方高个子(孙×)。张某丙紧挨着牛某某向对方人拳打脚踢,张某丙用石条打对方我夺他的石条时听到人摔下去的喊声,打架就停止了。牛某某向对方的低个子拳打脚踢,低个子从二楼摔下去了。

15、张某乙供述:听到二楼吵架,上楼看到张某甲和牛某某、小永(牛×)和江西工人吵架,牛某某的衣服被扯烂,小永的鼻子流着血。跟我过去的人有王××、王×、张三(张某丙),看到俺的人受伤我喊了声“打!”我们就把对方高个(孙×)和后来摔下楼的人围在栏杆跟打,被害人被牛某某、张三、王×围着拳打脚踢蹲在栏杆跟,牛某某继续对他拳打脚踢,他被打的没了退路从栏杆缝中摔了下去。

16、张某丙供述:张某甲叫我和王××过去帮忙打架,到场看到我方有张某甲、张某乙、牛某某等人,我方一人(牛×)鼻子流血了。张某甲和张某乙领着俺把对方人围了起来,对方人身帖栏杆,张某甲、牛某某和对方人面对面,张某甲打了对方的低个(刘××)。商贸城经理一直劝,张某甲、张某乙不愿意,张某乙喊一声“打”就领着往前挤,我拿地板砖要打对方高个(孙×)还没来及打就有人喊人从楼上掉下去了。我穿白上衣。

17、民警王××、郭××证明牛某某于2008年7月25日投案自首。

18、郑某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六大队证明于2009年2月28日在1488次列车上将张某丙抓获。

19、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刘××于2008年8月3日凌晨2点30分死亡。

20、辩护证据:2008年9月3日张某乙向其辩护律师举报刘××、翟××等人盗窃电缆行为。公安机关证明2008年9月4日接到举报,后将嫌疑犯刘××、郑××抓获。2008年12月30日刘××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郑××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甲和同伴在劳动作业中因琐事与被害人等发生争吵、厮打,张某甲和被告人张某乙见同伴受伤流血伙同手下众多工人围打被害人等。被告人张某丙持械积极参与围打对方。牛某某积极参与其中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至被害人坠楼受伤。四被告人在主观上均有殴打他人的故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由于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造成了一定的物质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应共同赔偿刘××经济损失丧葬费x元,按日88元赔偿误工费11天968元,按日20元赔偿护理费11天220元,按日10元赔偿住院伙食费11天110元,按日20元赔偿营养费11天220元,按河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标准三分之一份额赔偿刘××生活费20年x.3元。共计人民币x.3元。本案是一起由工作矛盾引起的突发案件,矛盾纠纷虽由张某甲引起,确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武打伤了被告人一方人员,四被告人犯罪是事出有因,犯罪情节尚属一般,尚未造成多人伤亡的特别重大后果。牛某某的行为对导致被害人坠楼受伤具有相对直接作用,且造成了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据其动机和行为情节,依法对其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对被害人有明确具体的伤害行为,三被告人在造成被害人坠楼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对发生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三人均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对三被告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牛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家人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依法可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张某甲家人积极代其赔偿刘××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张某乙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一般立功情节,其家人积极代为赔偿刘××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张某丙家人积极代其赔偿刘××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调解,刘××接受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亲属的赔偿,请求对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分别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撤回对四被告人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提出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建领

审判员吕建军

审判员周志峰

二○○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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