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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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