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过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过某于2010年12月30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