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根:
你以(2000)平法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曲解法律规定,没有认定许振松革命事迹及服刑前后的工作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00)平法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2、依法解决许振松冤狱损害实际问题,彻底平反。
本院对本案认真复查后认为,叶县人民法院在宣告许振松无罪的再审判决中,已明确认定许振松在解放前任伪镇警期间曾与我地下党有过工作关系,接受指示为党做过有益工作。故对许振松任伪镇警期间的人命案不予追究,因此宣告许振松无罪。之所以宣告无罪,主要是考虑许振松做过有益党和人民的工作,才将功补过不再追究。这样处理已经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博大情怀,已经体现了平反的实质性问题。你没有证据证明许振松系打入敌人内部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我党地下工作者,故其接受我党指示后所做的工作只能认定为为党和人民做过有益工作,而不能认定为革命事迹。为此,你在宣判许振松无罪后又要求国家赔偿的主张不符合X年X月X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不朔及既往的规定,(2000)平法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是正确的。该决定书中也没必要重复认定许振松为我党所做的有益工作,你申请的理由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再审请求,特此通知。并望你服判息诉。
二〇〇九年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