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满珠、李某,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刘某某,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满珠、李某,被上诉人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华、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