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审上诉人葛某某之妻。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侵占犯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武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09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武某某,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原审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武某县华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某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旺,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某县华润塑胶有限公司以葛某某犯侵占罪提出控诉,武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5)武某自初字第1-X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焦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焦法立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李某甲、原审上诉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原审上诉人武某县华润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某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焦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武某县人民法院(2005)武某自初字第1-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永士
审判员张三全
代理审判员郭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