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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宦某,上海市正权(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于2008年1月起,在其居住的本市X路×××弄××号×××室从互联网上的淫秽网站下载淫秽电影保存至其电脑硬盘中,购片人通过其提供的网址(www.x.cn)浏览片名,以QQ聊天的方式确定购片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被告人胡××根据购片人的要求将其下载的淫秽电影《极娘》、《熟女不伦》等复制到光碟上,通过快递的方式以每张人民币10元左右的价格分别贩卖给刘×等12人,共计157张片。2008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胡××的住处查获待售涉嫌淫秽光碟计58张。案发后,缴获的上述碟片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15张影碟中有206张系淫秽光碟。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方××、卜×、孙×、周××、李×、黄×、冯×、蒋×、李某、周×辰、王××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的QQ聊天记录、圆通速递邮寄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表》、《交易查询单》,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交代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08年10月21日止。)

二、缴获的淫秽物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唐辰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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