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于某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工资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