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中强,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7)魏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8月31日、2002年5月23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与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两份通信管道合同。合同约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将许昌市行政大道、五一路通信管道工程委托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每公里施工费用分别为6.768万元、10.7万元,两份合同共计施工费用63.5万元。双方约定,梅花管、波纹管管材及接头、井盖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其他管道材料(水泥、砖、钢筋)由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提供。2002年11月26日,潘XX以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许昌项目部经理主管的名义与原告刘某某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工程项目为河南联通许昌分公司地埋管道工程;工程地点为许昌市区以内,工程承包由刘某某全包,每公里3万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工程除由刘某某施工外,尤XX、赵XX、王XX、潘XX等均参与了工程施工。2003年10月22日、2003年11月17日,上述两处工程通过验收。2005年2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尤XX在洛阳和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草算,刘某某工程款为14.627万元,已付5万元,结余9.627万元。2005年2月3日,原告刘某某又领取6.5万元。另查,2005年4月28日,原告刘某某以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代缴税款x.72元。2005年9月2日,本案在一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x.98元。次日,被告方出具《关于取消唐振海受刘某某欺诈所作虚假表述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取消了唐振海的代理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联通公司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是该工程的承建主体。潘XX既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身份对外实施职务行为,又作为工程承包人身份承包该工程,,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收取管理费、属于非法转包的情形,原告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对潘XX、刘某某等所实施的行为是认可的,故应承担付款责任。唐振海在一审调解中承认欠款数为x.98元,与原告诉讼的数额和漯河市临颍县两级法院的认定相吻合,是个互相印证的问题,应认定为自认,不属于为了达成协议而进行的妥协。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故被告应按自认数额x.98元,扣除漯河市和临颍县两级法院已生效判决书中给付王XX工程款x元的余额即x.98元及利息给付原告。并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x.9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刘某某并非工程的唯一承包人,其无权主张全部工程款;2、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被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潘XX作为该工程负责人又与刘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非法转包给刘某某,潘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在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变更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后,应当由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虽然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除刘某某外,还有尤XX、赵XX、王XX、潘XX,但仅刘某某就全部工程与上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且刘某某以上诉人名义代缴税款x.72元,故上诉人应当支付所有工程款给刘某某,上诉人履行完支付义务后,就不再对其他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唐振海作为上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有权代表上诉人进行调解,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7310元由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俊勇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