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xx诉被告焦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山东省xx市xx镇xx村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原告王xx诉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鸣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xx、被告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双方通过网络相识,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因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脾气暴躁,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自2010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王xx认为,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焦xx离婚。

被告焦xx辩称,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直至被告生意失败,双方才产生了矛盾。现被告焦xx认为双方仍有感情,考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原告王xx与被告焦xx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于2003月2月生育一子名焦xx。原、被告恋爱和婚姻初期,感情尚可。2004年,被告焦xx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刑满释放回沪。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5月初,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自行离开家中,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王xx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焦xx离婚。审理中,因被告焦xx坚持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原告王xx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等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原告王xx与被告焦xx系自主婚姻,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争取早日恢复和睦的家庭关系。经本院审查,双方没有法定解除婚姻关系之情节,原告王xx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事实,且被告焦xx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焦xx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焦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鸣

书记员马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