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银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婉平,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汉族,北京华煦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银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婉平、董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邦公司诉称,2001年3月,北京凌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合法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木林,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组成为上海凌云幕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北京方正新天地、北京保利华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6月,幕墙公司将其所持有的3500万元股权份额中的3000万元份额转让与银邦公司,在支付某相应的转让价款后,经过股东变更登记,银邦公司成了凌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凌云公司60%的股权。2008年初,银邦公司在整合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银邦公司所持有的60%股份的凌云公司已经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世纪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银邦公司在凌云公司拥有的60%股权在这次变更中不翼而飞。后经调查发现,早在2006年10月16日,泰和公司董事长赵云安使用虚假的银邦公司公章,模仿吴熙恩(吴熙恩为银邦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16日吴熙恩已不再担任银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假冒银邦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王某某和赵万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银邦公司所合法持有的泰和公司40%股权非法转让与王某某持有,将20%股权非法转让与赵万章持有(已另案起诉)。故银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银邦公司与王某某于2006年10月16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王某某辩称,银邦公司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我承认,我没有与银邦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经本院审查,王某某承认银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银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于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银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