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何某
被告何某
被告潘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确保本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橱房间不再渗漏水;
二、原告请物业公司修复本市X路X弄X号X室受损的天花板、墙面,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予以配合;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杨慧娟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