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天下一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3833号

原告北京天下一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下一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瑞庭,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兴谷开发区X号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天下一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一禾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置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下一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刘瑞庭、被告天润置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下一禾公司诉称:2007年9月7日,天下一禾公司与天润置地公司签订“燕清源数据库营销DM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天下一禾公司为天润置地公司提供专业直投营销服务,共计为天润置地公司投递信件5万封;天润置地公司支付服务费x元,在投递前7个工作日支付x元,直投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x元。在天下一禾公司履行完直投服务后,天润置地公司至今未付剩余的x元服务费。故天下一禾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天润置地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天润置地公司辩称:不同意天下一禾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天下一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天下一禾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不能证明某为天润置地公司投递了信件。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7日,天润置地公司作为甲方与天下一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燕清源数据库营销DM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库营销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专业直投营销推广邮件服务(简称DM);针对甲方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人群定位及数据建议并为甲方提供营销咨询服务;提供给甲方用于邮寄的人群数据保证92%的准确性;乙方保证甲方邮寄资料退信率在8%以内,超过8%的退信,甲方将按每封0.85元的金额扣除乙方投递费;提供利于DM收件人反馈给甲方的信封设计及反馈要素设计服务;提供利于DM收件人反馈的投递流程、时间、区域、频率的建议;提供05、06年北京地区注册私营企业x家、年盈利额一千万以上私营企业5000家、精选外资合资企业5000家,合计x封;用于直投的x封信封,以及直投的名址打印、封装,并负责督促邮局DM核销邮资及投递工作。该协议还约定,乙方需负责将x封单页在寄出日前5个工作日从甲方资料所在地运输到封装地点;乙方在领取尾款同时向甲方提供邮局为甲方开具的本次投递证明某本次投递明某(投递公司名称);在正常情况下,所有DM信函应于甲方支付首款后7个工作日内在邮局完成投递;服务费用单价为0.85元/封,总计x元,甲方在投递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的50%即x元,在直投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x元;根据投递邮局加盖于甲方DM上的投递日戳时间或以其开具的大宗邮件投递单、发票上的日戳作为乙方DM投递服务工作的完成时间标志。

2007年9月24日,天润置地公司向天下一禾公司支付预付款x元。现天润置地公司认为天下一禾公司没有履行投递义务,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称保留追究天下一禾公司责任的权利。对此,天下一禾公司提交一份收件人为北人集团赵某,即天下一禾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的一份信件,用以证明某下一禾公司完成了投递义务。天润置地公司认为赵某不是目标客户,而且一份信件也不能证明某下一禾公司履行了全部投递义务。天润置地公司认可事后收到5万个公司名称,但不能证明某5万个公司系符合合同约定的企业,且天下一禾公司向这5万个公司邮寄了信件。

在庭审中,天下一禾公司提交2份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一份盖有“清华大学”2007年10月16日日戳的邮局总单(第一联存根)上记载,信件数量为x封、单价0.4元/封,邮费共计5936元,并且抬头处写着“燕清源”、交寄单位处写着“天下一禾”;另一份盖有“香山”2007年10月17日日戳的邮局总单(第二联收据)上记载,信件数量为x封,单价0.4元/封,邮费共计x元,还有邮局工作人员“张伟”的人名章,并且抬头处写着“天下一禾”,交寄单位处写着“燕清源”。另,天下一禾公司认为清华大学邮局出具的单据上记载的x封应当是x封。天润置地公司对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天下一禾公司曾向其提交的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与上述2份均不相同。诉讼前,天下一禾公司向天润置地公司提交的是盖有“六营门X”2007年10月16日日戳的邮局总单(第二联收据)。该单据上记载,信件数量为x封、单价0.4元/封,邮费共计2万元,盖有邮局工作人员“刘艳”的人名章,并且抬头处写着“燕清源商业街”,交寄单位处盖着天下一禾公司公章。对于出现3份单据,天下一禾公司称是因为前去查询时,每个邮局有任务,内部给分下去了;之所以六营门出具的单据是x份,可能是邮局都联网,所以能查邮寄信件的总数。

天润置地公司主张天下一禾公司提交的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存在造假的现象,并申请法院向邮局进行调查。对此,本院发出了协助调查函。邮局回复情况如下:1、北京市南区邮电局通信营业部回复表示,经查没有六营门X号邮政日戳和营业员“刘艳”。2、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清华大学支局回复表示,法院要求核实的单据上的邮件金额、数量、单位名称、收寄日戳、寄件人姓名均与邮局留存的单据上所填内容一致,但左上方抬头处没有“燕清源”字样。3、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香山支局(以下简称香山支局)出具证明,内容为“2007年10月17日天下一禾公司在香山邮局交寄印刷品。由于此业务属于现金支付,因此本局不留整付零寄邮件总单底单。”由于让香山支局核实的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系复印件,而香山支局在证明某表示其不留底单。故本院承办法官向香山支局通过电话了解情况,询问其如何在没有底单的情况下,认可天下一禾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交寄印刷品。香山支局有关人员表示与营业员张伟核实过,有邮寄的事实,但具体细节无法答复;打通香山支局提供的张伟手机号码后,张伟表示时间久远,记不清楚了,且没有人拿着涉案的单据复印件与其核对。

天下一禾公司没有解释清华大学支局的单据上如何加上“燕清源”。另,天下一禾公司表示其在邮局还有其他大宗邮寄业务。

上述事实,有天下一禾公司提交的燕清源数据库营销DM服务协议、2份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赵某的信件,天润置地公司提交的燕清源数据库营销DM服务协议、1份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支票存根,以及3份邮局的回复,工作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下一禾公司与天润置地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天润置地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天下一禾公司应当按约履行投递义务。但天下一禾公司先后出示的证明某履行投递义务的3份整付零寄交寄邮件总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经核对,盖有“六营门X”日戳的单据系伪造的证据。清华大学支局出具的单据上原本没有“燕清源”字样,故天下一禾公司不能证明某单据上记载的信件是为天润置地公司投递。香山支局在没有留存底单,而且经手营业员张伟表示记不清楚的情况下,认可天下一禾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交寄印刷品,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香山支局的证明某予采信。现天下一禾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递义务,而合同约定天下一禾公司履行义务在先天润置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在后。故天下一禾公司要求天润置地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x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天下一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六元,由北京天下一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任颂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晓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