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某企业管理(上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同意支付原告医某某、交某某、误某某、营某某、护某某、鉴某某、诉某某等共计人民币7723.5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