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平安大厦13、X层。
负责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有误,故原告起诉有所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小琴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