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4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1元,由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