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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缪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查档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含二期手术营养费、护理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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