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查档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含二期手术营养费、护理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