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于2000年6月至2007年3月间,以谎称认识房产公司人员,可以廉价购买本市X路改建旧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宋××的信任。后被告人李××在本市X路×××弄×号×××室宋××住处,先后以购房款的名义骗得宋共计人民币270,300元。
2008年1月4日,被告人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的证言,查获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金伟
审判员赵英
代理审判员孙建国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