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某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某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州市某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同年7月15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40,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如期履行,则应立即另行加付原告广州市某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0,875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90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5.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60元,合计人民币2,245.45元,由被告上海某工业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6月1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1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