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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X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云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4日。

委托代理人赖健、张某某,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钱某某于2008年5月8日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徐云飞、被上诉人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健、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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