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返还原告邓某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邓某、被告孙某各半负担人民币150元。被告孙某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邓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