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一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全部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