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
被告闻××,男。
原告张××与被告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双方为琐事经常争吵,对家庭不尽责,现又被判处有期徒刑,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无财产纠葛,离婚后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被告闻××辩称,原告诉称事实,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无财产纠葛,离婚后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3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闻×雁。婚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诉请。
审理中,双方意见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为琐事产生矛盾而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可予准许。双方对财产、居住达成的一致意见,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闻××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