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7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利用时任汝南县X镇X村文书的职务之便,由吴某甲、黄某生、吴某乙三人冒用村民签名的本村X组灾民名单,从老君庙镇民政所领取x元救灾款。经村支书张某某、村委委员黄某生(二人另案处理)、吴某甲、支部副书记吴某乙商量后,决定不再下发给小五组村民,留作村里开支。该款从帐中冲出后由吴某甲在帐外保管,除村委开支了一部分外,剩余7700元,经张某某、吴某甲、黄某生三人合谋后,利用假票冲帐的方式进行了私分,吴某甲分得赃款26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二)2007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协助汝南县X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登记工作之便,把不属于移民的妹妹吴某丙、儿子刘某二人申报为称民扶持对象,帮助其妹妹吴某丙(另案处理)骗取移民扶持款x元;又重复把本村村民孔某某、谢某某申报为移民扶持对象,个人骗取孔某某、谢某某的国家移民扶持款x元,至案发时,吴某甲、吴某娃分别领取移民扶持款3900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将救灾款2600元、移民扶持款3900元全部退交办案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生、张某某、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查帐证明、河南省罚没收据、扣押清单、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贪污救灾款7700元,自己占有2600元;实际骗取国家移民扶持款3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实际贪污公款x元,应以其实际贪污数额定罪量刑。在贪污救灾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将赃款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邱保国
审判员李某俊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