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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9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经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27日,汝州市X街道办事处拨付给该辖区承建洗耳北路工程的尚俊卿工程款53万元。当日尚俊卿给被告人康某某9万元,委托其向领导“表示”。后被告人康某某送给汝州市X街道办事处书记吴志伟(另案处理)3万元,送给汝州市X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某君(已判刑)3万元,另外3万元自己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尚某某、丁某某、吕某某的陈述,中共汝州市委任免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了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晓军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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