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10月13日对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城支行,第三人河南省江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存单纠纷一案做出的(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第六页第一行的“日起计算至去、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更改为“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审判长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