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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城支行,第三人河南省江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存单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10月13日对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城支行,第三人河南省江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存单纠纷一案做出的(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第六页第一行的“日起计算至去、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更改为“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审判长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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