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桂全法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