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的(2008)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08)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生效。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