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