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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河南省新乡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高速新乡大队。

关于卢某诉河南省新乡大队行政处罚一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审查,原告卢某起诉的被告是交通警察大队还是交通大队不明确,亦没有详细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同时起诉书上也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且亦没有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生

审判员:牛传华

审判员:张杰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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