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金锋、陈某某,夏邑县司法局骆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X乡将军寺王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X乡将军寺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将军寺村委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将军寺村委会于2007年4月1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停止侵权,清除树木并赔偿损失784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7)夏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金锋、陈某某,被上诉人将军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周永辉
二○○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