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盗窃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某强、乔石勇(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预谋后,窜到新密市X乡X村被害人陈某家中,盗走玉米1400斤,共价值1400元。销赃款分肥挥霍。2010年6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某强、乔石勇供述,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侯某、赵铁某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情况说明、证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已扣除。)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