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张某某、林某丙等60户(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林某乙,男。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
诉讼代表人林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继光,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杭县X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某北大路。
法定代表人游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副所长。
第三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某X号一楼之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某溪南南路瑞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林某乙、张某某、林某丙等60户不服上杭县X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上诉人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0)杭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起诉人负有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义务。本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从其所提供的证据:①上杭县政府杭政(1997)综X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矶头电站水力发电厂集资用地的批复》;②福建上杭县矶头水力发电厂宗地图看,现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澡堂泵房、车库、综合楼下通道等建筑物,均不在上诉人集资楼审批用地红线范围之内;上诉人认为综合楼下的“消防通道”、自来水管通道应属其所有,亦未能提供任何某据证明。由此可见,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将其所诉的澡堂泵房、车库、综合楼下通道等建筑物颁证确权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其与颁证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所保护范围的权益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以“原告所诉被告核发的杭房权(2003)字第x号房产证已经在2009年3月注销,原告所诉标的已不存在”为由,认为上诉人所诉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某
审判员张煌忠
审判员丁某岩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聪
附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员名单: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戊,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己,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辛,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壬,男,畲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癸,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畲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樈p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j,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女,汉族。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