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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8年5月29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09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X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韩某某于2008年12月24收到开庭传票。届时,韩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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