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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东支行以及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东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大道X号附X号。

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东支行以及原审被告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某甲于2008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元,由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曹玲玲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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