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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莱特箱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崔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宇莱特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某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莱特箱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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