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德兵,又名方某兵,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德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5时许,被告人方德兵酒后到杞县X镇星宇网吧无故闹事并领人在星宇网吧门口将上网人员梁XX打伤。经法医鉴定梁XX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德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德兵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德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2010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