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被告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于2010年11月20日前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200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