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主要营业地北京市东城区XX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