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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主要营业地北京市东城区XX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X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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