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单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田某(2010年8月3日去世)与董某(1977年8月8日去世)婚后生育二女,即本案原告田某,另一女儿田某于2007年7月9日去世,身前未婚。上海市X路X弄X号201-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田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田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201-X室的房屋产权由原告田某继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