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a,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a、朱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志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a及其辩护人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杜a等人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鲁a带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杜暂住的农宅,采用殴打、威胁、搜身等方法,逼迫鲁a偿还债务。
次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鲁a写下借条、收条后离开被告人杜a的暂住处。经鉴定,被害人鲁a被打致左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杜a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杜a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鲁a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a、崔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借条、收条,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a与他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杜认罪、悔罪且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贝冬梅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