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邓某为与被上诉人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5)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邓某自1999年与被上诉人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被上诉人将座落在野三关镇杨岔坝老加油站附近的门面1间、二楼住房1间租赁给被告开办商店,租期为一年,年租金2000元。尔后,每年签订一次合同。2003年11月18日,双方未续签合同,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交付房租费2000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收据1份,收据“交款原因”栏内注明:“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11月30日房屋净值租费。”2004年10月8日,被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2004年度所有租房户均在合同约定期间届满之日中止合同,待整修后另行出租。同年11月10日,被上诉人再次发出到期收回房屋的通告,告知租房户务必在合同约定之日搬出不误。上诉人在合同期间届满后既未与被上诉人续签合同,也未续交租金,又未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邓某对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整体出租的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优先承租权以竞租的方式实现;
三、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允许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
四、邓某在收到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将原承租的房屋腾空交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维修,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自接收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维修完毕;
五、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房屋维修完毕后十五日内竞租完毕,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430元,由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其他诉讼费190元,共计320元,由邓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华忠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