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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羽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50岁,汉族,务农,住(略),系黄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雷,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涛,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赣州济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0-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院长。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崇义县人民法院(2006)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6月2日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除去被上诉人李某某已支付的赔偿款后,被上诉人李某某另外尚须支付现金给上诉人黄某某x元,此款于2008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上诉人黄某某不再向被上诉人李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批已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小娥

审判员张美星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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