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a等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暂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杨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暂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杨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起,被告人刘a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本市闵行区×镇×村×号开设一无证游戏机房,摆放赌博类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a负责看店、收钱、上分等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2010年5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查获“宝贝卡丁”等赌博机共计12台及涉赌人员1名,缴获赌资人民币68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杨a。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b、黄a、殷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杨a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所处地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杨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