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卜某
被告卜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卜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卜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支付款项人民币x元支付给原告王某(该款项以执行庭对账单为准);
三、双方今后无涉;
四、若被告卜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被告卜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五、被告卜某对被告卜某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