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樊家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焦某某,女,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樊家组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代某某诉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代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得份额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原告代某某自愿放弃自己的责任田由被告王某某耕种;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代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