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珍、殷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珍、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焦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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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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