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男,47岁。
原告郭某某,男,73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司赵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司赵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赵某甲、郭某某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司赵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应以(2010)开民初字第X号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司赵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某甲、郭某某、赵某民、赵某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由于(2010)开民初字第X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