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公司某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某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某理。
上诉人河南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某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某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向上诉人河南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某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河南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某本院限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华亭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某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徐秀敏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飞